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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时间:2019/08/26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方陈述书

  患者雷雨顺,男,83岁,2018年2月17日于铁岭县中心医院就诊,门诊以呼吸困难一周为主诉,收入内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初步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待除外,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肺炎。入院第二天患者家属要求去医大治疗医生拒绝,而在入院第四天医生认为患者病情平稳而转入普通病房,然而就在专科当日患者猝死。在诊疗过程中医生违反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其不当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陈述如下:

  一、未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致使患者失去了到上级医院治疗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

  事实上院方从未向患者及家属说过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当患者家属在入院第二天要求去医大治疗时,主治医生说患者主要是心衰,不必去医大治疗本院能治,而入院的第四天主治医生认为病情平稳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只增加了强心药西地兰,而就在转科当天晚上患者猝死,就是在死亡之时主治医生也未提及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仅在患者家属复印病志时才看到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而病程记录中仅写到“向家属交代病情”即未记载患者家属对病情表示理解,要求继续住院治疗的字样,更无患者家属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可见主治医生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事实清楚、且造成了患者失去了到上级医院介入治疗挽救生命的时机,最终导致死亡。

  二、整个诊治过程多处违反诊疗常规。

  1、从入院到猝死四天之间竟然一个心电图都未做,患者入院时有频发心绞痛症状,入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待除外,从内科学教材到中国急性心肌梗死诊疗指南都要求做系列心电图及心肌酶检查,初始心电图未能诊断者应每隔15-30分做一次心电图检查,正因为主治医生对这种诊疗常规的违反使患者不能及时诊断,致死也不知道是非ST段抬高性急性心肌梗死、还是ST段抬高性急性心肌梗死,而二者的治疗原则是不同的,不能正确分型就不能选择正确治疗方案。

  2、诊疗常规要求急性紧急梗死时心肌酶也要动态观察,以便对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及病情演变做出正确判断,可惜的是医生只做了一次心肌酶检查严重影响对患者病情的判断。

  3、从病程记录上看患者入院第二天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治疗上毫无变化,既无抗凝、更无有效的溶栓,正是这样违反治疗常规的治疗导致了患者最终死亡。

  4、患者室颤后,可以用胃复安这类无关患者生命的药物,而重要的抗心律失常药物胺碘酮等却没有使用,这正是导致患者室颤在次发做而致死的重要因素。

  三、病志中存在太多的相互矛盾,说明存在患者猝死后篡改病志的可能。

  1、在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主治医生查房记录中,马上又在鉴别诊断中将急性心肌梗死排除掉。

  2、病志中所有的主诉及现病史都推导不出急性心肌梗死诊断。

  3、所有的用药都不是针对急性心肌梗死,而是针对心衰、肺炎、心绞痛。

  4、如果向病程记录中所说:入院第二天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且病情危重可危及生命,入院第三天记录为危重有猝死风险,入院第四天却由重症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明显的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如果说入院第二天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怎么能不让家属签知情同意书。

  终上所述铁岭县中心医院在整个诊治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雷雨顺死亡的民事责任,特此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申请人(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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